1995年2月,林某与中年丧偶的刘女士开始同居。第二年,刘女士个人出资购买了一套50万元的房屋和一辆20万元的轿车,供两人居住使用。
今年5月,刘女士提出分手,林某同意,但他提出二人已同居长达10年,财产应有他的一半。林某的要求遭到刘女士的拒绝。为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对同居期间的所购财产,谁出资就归谁所有。
本案中,房屋和轿车都是刘女士出资,那么,这部分财产不会因同居时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在同居关系中,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另一方不同意,就必须拿出充分证据。 (《法制晚报》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