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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起诉遭“性骚扰”吗

2005-09-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3月,北京某美院的一名学生利用单独与一头像女模特在教室里作画的机会实施“性骚扰”。警方接到报案后对学生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事后,女模特认为骚扰者的行为使她在精神上遭受很大的伤害,也使她无法继续工作下去,所以要追究骚扰者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以前对“性骚扰”没有法律规定,所以长期

以来,妇女受到“性骚扰”只能以“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为由进行起诉。这次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性骚扰”一词明确写入法律,有关专家认为,法院应该以此为据受理以“性骚扰”为案由的案件。如果这起京城“性骚扰”第一案被法院受理,那么,此案的审判可能成为女性维权的范本,对反“性骚扰”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也有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曾在前年代理过京城首例“性骚扰”引起的名誉权案的赵永煊律师认为,在法律没有更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单凭《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的这一条也不能使“性骚扰”成为案由,因为“性骚扰”只是一种行为,不是侵犯的具体的权利。 (《北京青年报》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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