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北京某美院的一名学生利用单独与一头像女模特在教室里作画的机会实施“性骚扰”。警方接到报案后对学生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事后,女模特认为骚扰者的行为使她在精神上遭受很大的伤害,也使她无法继续工作下去,所以要追究骚扰者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以前对“性骚扰”没有法律规定,所以长期
也有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曾在前年代理过京城首例“性骚扰”引起的名誉权案的赵永煊律师认为,在法律没有更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单凭《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的这一条也不能使“性骚扰”成为案由,因为“性骚扰”只是一种行为,不是侵犯的具体的权利。 (《北京青年报》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