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兰州市市长的张玉舜受贿案8月25日开庭。引人注目的是,张玉舜在法庭上发出的“反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目前,对行贿者惩处太少,已是一个不
只打击受贿,不打击行贿,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表现。对受贿和行贿都应该严格依法惩处。我国《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所说,行贿5万元和受贿5万元都是有罪的,不过是一个判5年以下,一个判5年以上。法院也许说,检察院没有起诉。那么检察院为什么不起诉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该立案啊。
“为什么不对行贿者判刑?”张玉舜在反问,人大代表也在提问,司法部门的领导也在追问,我们广大人民也要责问,《刑法》关于惩处行贿罪的规定不能成为空文。 (《中国青年报》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