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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落榜生”终获赔偿

2005-09-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5年7月,江西省新建县二中复读生邓勇高考考得508分,但一直没收到录取通知书。邓勇再次在新建二中复读,1996年第3次参加高考,以410分的成绩被江西省兵器学校录取。

2004年10月,邓勇偶然得知,1995年他的分数已达到当年高招录取分数线。于是,邓勇来到江西省高招办查询,并查到了自己被江西省化工学校

录取的记录。随后,邓勇前往江西省化工学校查询,发现自己的档案已经在学校档案室内尘封了10年。

2004年11月,邓勇频频往返于新建二中、江西省化工学校及江西高招办,希望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但3家单位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于是,邓勇以侵犯其接受教育权为由,把3家单位诉至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复读、自费委培的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万元。日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高招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不负责录取通知书的填发,对此事件没有过错。新建县第二中学、江西省化工学校分别赔偿邓勇经济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文汇报》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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