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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未提货冰箱毁坏卖主包赔

2005-10-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租房住的张强想买几件旧家电,经朋友介绍,花4000元买下吴浩的音响、电视和冰箱。

8月18日,张强去拉旧家电,吴浩说冰箱里的东西太多,清理需要时间。于是,双方约定,张强先提走电视和音响,8月22日来拉冰箱。8月21日,吴浩家失火,冰箱被烧毁。张强要求吴浩退还冰箱款1000元,吴浩却说既然冰箱钱已经交给

他,买卖行为已经结束,冰箱的所有权就属于张强了,损失理应由张强承担。吴浩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本案中,张强交给吴浩4000元时,吴浩并未让张强将冰箱提走,也就是说,此时,冰箱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其所有权人依然是张强。

张强认为钱的交付就等同于买卖行为的结束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标的物没有交付,合同并未全部履行,买卖行为不算结束。现在冰箱因火灾被烧毁而不能交付,吴浩就应该将1000元冰箱款退还给张强,否则张强可诉至法院。 (《法制晚报》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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