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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丢下乘客引发索赔官司

2005-10-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8月9日下午,胡某乘坐江苏省某外事旅游公司的大巴到南京办事,途中大巴停靠沪宁高速公路一服务区休息,车子重新上路后驾驶员因疏忽将他丢在了服务区,其放在座位上的包也遗失。由于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胡某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证件挂失及补办费和遗失的2万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

车票并乘坐被告的车辆,双方间的客运合同成立。被告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并让旅客下车休息后,未核实旅客是否全部回车即开车离去,违反了承运人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回来后无法乘坐车辆,被告应对己方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9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胡某共获得2100元的赔偿,而其声言丢失2万元现金因证据不足而未获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报》10.1李自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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