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36岁的高志成和23岁的于曼在一个聚会中相识,后来成了朋友。
2004年8月27日,于曼给高志成发送手机短信,要求借5000元。高志成很痛快地答应了。当天下午,高志成通过工商银行把5000元汇入了于曼提供的信用卡账号。
9月7日,于曼再次给高志成发送手机短信,要求借6000元,理由是要带她的
10月的一天,于曼第三次提出借款的请求。高志成不但拒绝了,还要于曼尽快偿还前两次借的钱。
此后,高志成又多次发信息、打电话催于曼还钱,于曼也多次通过手机短信承诺还钱。2005年1月21日,高志成断定于曼没有还钱的诚意,向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于曼偿还借款。法院于3月3日、5月12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两次开庭,于曼都没有到场。出乎高志成意料的是,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声称,两次汇给于曼的钱都不是借给她的,而是还给她的。此前,高志成向她借过11000元。因为是比较好的朋友,她没有好意思让高志成打借条。言下之意,高志成是讹她的钱。
突然听到这种说法的高志成有点激动,言词也变得激烈起来。法官提醒他,你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你汇过11000元,不能证明这11000元是借款。感情用事是没有用的,重要的是拿出新的证据。他猛地想起手机上的短信还未删除,便把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官。
果真,高志成的手机上还保存着他和于曼互发的手机短信。其中,来自于曼的几则手机短信的具体内容为:“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你真给啊?你不怕我骗你啊”;“我需要五千。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我还需要六千,如果多了再退回给你”;“我想我会尽快归还你的”……
为了核实发出这些信息的手机是于曼使用的,法官当即拨打了这个手机号码,接听者果真是于曼。不仅如此,于曼还在电话里对法官说,从2004年7月开始,她一直使用这个号码。
经过对该手机信息生成、储存、发送、保存状况的技术性调查,法院认为,手机上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于曼无法证明她曾经借给高志成11000元,也无法证明她的证词“这个手机号码是我使用的”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做出的。
几天后,法院作出了于曼必须归还高志成11000元的判决。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10月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