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0日,湖北竹山县居民杨兴安为其岳母柯昌莲购买了湖北十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3份人身保险,每份金额1万元。杨兴安为受益人。2004年10月,柯昌莲因病辞世。今年4月,杨兴安打工返乡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调查,保险公司认为柯昌莲在投保前已患多种疾病,遂以杨兴安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除终止保单外
竹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并非专业人士,不知道哪种情况能投保、哪种情况不能投保,只要对保险业务员的提问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就不存在隐瞒被保险人疾病的问题。保险公司与杨兴安所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的公司承担。其拒赔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日前,法院判令十堰太平洋保险公司按保单赔付3万元保险金。(《人民法院报》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