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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有效吗

2005-10-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数年前,范女士出任外商独资企业――上海乙服饰有限公司的董事并兼任总经理。在公司成立五周年的庆功会上,范女士突然接到下属的电话,说外商已宣布将她免职。范女士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要求乙公司支付其年薪余额114万元;支付按公司净利润1.25%提取的奖励金499901.90元等请求。

范女士

认为,自己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月薪人民币3万元。其间,双方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约定月薪3万元,年薪人民币150万元,并以合同期内公司净利润1.25%作为奖励金,于支付年薪日一并支付。因此,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年薪及奖励金。乙公司则认为,该份聘用合同未经董事会同意,应属无效。

双方围绕聘用合同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及二审,终审判决为,范女士作为总经理,应该知道其法律人事部若欲代表公司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现公司法律人事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授权与范女士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属无效。故范女士据此要求支付奖励金的请求未获支持;对于支付年薪的请求,因范女士该年实际从公司获得了150万的年薪,据此而获得了支持。 (《劳动报》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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