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和刘翠丽原系夫妻,双方于1993年11月协议离婚,儿子张豪(4岁)由张军抚养。由于当时张军对刘翠丽承诺为防止儿子受后母虐待暂不再婚,离婚后双方仍发生经济往来,张军共在刘翠丽处借款3万元用于经商。2000年,张豪辍学后,张军也随之再婚。此后,刘翠丽开始向张军追要借款。
2003年1月16日,张军还刘翠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张军承认原借刘翠丽款30000元,但称其已全部还清,并当庭出示了刘翠丽误打的还款数额为30000元的收据。面对这种情况,刘翠丽一下瘫在地上,一时不知所措。当法官问刘翠丽是否还有证据予以反驳时,她猛然想起儿子张豪能证明这件事,因而请求通知儿子到庭作证,法庭予以准许。
2005年8月23日,张豪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当庭陈述了诸如刘翠丽所说的还款及打条经过。合议庭认为,张军所出示的3万元收据系无效证据。遂判决张军偿还刘翠丽借款2.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080元。(《人民法院报》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