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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官司儿子当证人

2005-10-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军和刘翠丽原系夫妻,双方于1993年11月协议离婚,儿子张豪(4岁)由张军抚养。由于当时张军对刘翠丽承诺为防止儿子受后母虐待暂不再婚,离婚后双方仍发生经济往来,张军共在刘翠丽处借款3万元用于经商。2000年,张豪辍学后,张军也随之再婚。此后,刘翠丽开始向张军追要借款。

2003年1月16日,张军还刘翠

丽现金2000元。2003年11月19日,张军还刘翠丽1000元现金时,刘翠丽把2003年1月16日给张军打的2000元收据收回,将张军两次还款合并打收据,因刘翠丽误将3000元打成30000元,张军把金额为30000元的收据随手一撕说:“这个条作废,你再给我打3000元的条。”刘翠丽见张军已撕3万元的收条,也没在意,于是又给张军打3000元的收据,当时儿子张豪也在场。2005年3月11日,刘翠丽在追款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军支付借款2.7万元。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张军承认原借刘翠丽款30000元,但称其已全部还清,并当庭出示了刘翠丽误打的还款数额为30000元的收据。面对这种情况,刘翠丽一下瘫在地上,一时不知所措。当法官问刘翠丽是否还有证据予以反驳时,她猛然想起儿子张豪能证明这件事,因而请求通知儿子到庭作证,法庭予以准许。

2005年8月23日,张豪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当庭陈述了诸如刘翠丽所说的还款及打条经过。合议庭认为,张军所出示的3万元收据系无效证据。遂判决张军偿还刘翠丽借款2.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080元。(《人民法院报》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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