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法院执行对8种财产不予查封

2005-10-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王女士丈夫借6万元做生意赔了。现在只有一间20多平方米的房子可以抵债,但她家三口人都挤在该房里居住。法院已判决他们还债,她很担心法院执行该房。前几天,她得知法院在执行时,考虑到欠债人的正常生活不会拿走8种财产。请问,王女士家的房子是否属于这8种财产?

专家解答

根据有关规定,8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一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是被执行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三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是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是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是根据国际公法规则作出的规定;八是为了防止遗漏作出的补充规定。

该规定还指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具体到本案,王女士居住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王女士一家仍然可以使用。  (《法制晚报》10.25)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