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单位的退休工人。一天,我发现我当月工资被我的徒弟小王领走了,财务处的出纳告诉我说,小王拿着你的工资卡,声称你家急用钱,让他来代领工资,我就把工资给他了。现在小王领取工资后逃走。单位是否应当赔偿我的工资?
律师解答: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此可知,工资支付的对象应当是劳动者本人。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本人不能亲自领取时,只有在劳动者本人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授权人才可以代领;而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则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只有经过审核,才可以将工资交给被授权人。你们单位在没有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就将你的工资交给小王,对于你的损失,你单位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应当对你作出赔偿。 (《福建法制报》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