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问题
在冬季采暖期期间,家住某小区的王某总觉得自己的家里不像别人家里那么暖和,自己测了几次,发现平均屋内温度刚刚14.7度,远远不足16度的正常供暖温度。供暖处派人到王某家测试,温度确实不达标,王某还在测试单据上签了字,但王某却没有想着将单据留一备份。后来
法官提示:采暖用户在遇到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时,应做好取证工作,如找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温度证明,经供暖单位测试的温度报告自己留心存查,有必要的话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等方法,只有向法院提供了有效证据,采暖用户辩称抗辩的理由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反诉问题
2004年2月,宋某发现自己家的客厅顶部漏水,便到楼上住户李某家询问,但由于李某在外地上班,家中长期无人,管道跑水她并不知道,也无法报修。在联系上李某后宋某才向供暖处报修,但此时水已经流了多天。当供暖处向宋某收取供暖费用时,宋某以供暖处没有赔偿自己损失为由拒绝交纳所欠费用。后供暖处将宋某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时,宋某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供暖处赔偿其由于管道跑水所受的损失。但法庭认定,因李某未及时报修造成了宋某房屋损失,李某才应是宋某提起反诉的被告。但李某又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宋某的反诉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全部费用,驳回了被告的反诉。
法官提示: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诉中的原告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反诉中的被告也只能是本诉中的原告,而不能是本诉中原被告以外的任何人。而且反诉一般应在本诉原告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起。(《人民政协报》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