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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赞同未成年人涉险助人

2005-1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冯德魁、李兰芳夫妇在郑州市中原区洛达庙村拥有一幢4层楼房。中学生李洋与其父母租住3楼,市民张新建租住4楼。2004年10月21日,张新建的岳母不慎将钥匙锁于房内,房主夫妇便提供给张新建两根军用背包带,又喊来了3楼的李洋,准备用绳子拴住李洋从楼顶爬到张新建家窗户处,进屋把门打开。李洋的母亲杨海英原来不同意

,后没再坚持。随后,张新建用绳子套住李洋的腰。但是,张、杨、冯拉着绳子将李洋往下放的过程中,因绳子打结处脱扣,致使李洋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

2005年1月19日,李洋一纸诉状将冯德魁、李兰芳、张新建推到被告席,请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李洋尚不满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洋之母杨海英作为李洋的法定监护人,当被告李兰芳提出让李洋进行拴绳下楼开门时,理应充分认识到该行为即使对成年人而言,也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但杨海英不仅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并予以制止,反而还参与了帮助拉绳的活动,也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不赞同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去从事高危险性的活动,更不赞同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

近日,中原区法院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李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9263.4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中国青年报》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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