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莫森公司和清华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莫森指派软件开发员到清华同方工作一个月,如合作顺利可续约。后来,清华同方一直没有与莫森签合同,却留下了莫森的员工继续为其“打工”,清华同方还定期把莫森员工的考勤、费用结算等情况,以个人电子邮件发给莫森公司确认。但到了结账的时候,清华同方以两公司之
庭审中,公证人员证实邮件是公证机关从莫森公司负责人电脑中取得的。法院认为,由于一般人没有能力删改电子邮件,并且邮件内容可以和证人证言及公司进账单相互佐证,故认定该项证据属实,判决清华同方支付拖欠工资。
法官指出,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网络纠纷的法律。对于电子邮件这一新型证据,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要经法院、公证部门核实后才能采信。因此,当事人必须及时通过法院、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只凭打印的电子邮件来起诉,法庭是不会认可的。 (《北京日报》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