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王先生在北京某照相器材商店购买了一个威达70~210mm变焦镜头,价格为1000元。当时,售货员告诉王先生该镜头为积压产品,不退不换。2005年6月10日王先生发现,该镜头内部金属壁上有两枚类似指纹的图案在面对阳光时发出较强的反光,导致相片曝光不均匀。后王先生多次找商店要求退货,商店则认为已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积压产品并非是残次产品,被告仍应保证积压产品的质量,因此被告店内的“处理产品、不退不换”的告示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依据。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判决,照相器材商店为王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赔偿交通费用等300元。 (《人民政协报》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