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许国珍与北京市某木器加工厂的经营租赁人宋某协商,双方各自出资60万元共同投资木器厂,后因各种原因,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协议内容。为此,许国珍起诉到法院。2002年3月11日,北京市某法院一审判决许国珍胜诉,宋某和木器加工厂归还许国珍借款61万多元。
许国珍说,被告一直没有还钱,2002年他向法院
判决书能否转让?曾为他代理此案的北京律师宋绍富认为,许国珍叫卖的并不是判决书,而是判决书上所确定的债权,这实在是许国珍的无奈之举。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认为,判决书是否可以拍卖,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这种行为属于债权转让。但是从实际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判决书具有特定性。
一位法律人士对此表示,民事判决书不是商品,不是一般的债权凭证或合同,许国珍不能擅自转让。且判决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如果转让就侵犯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司法权威。(《北京娱乐信报》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