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底,福建省泉州市林某与陈某在网上认识。当时,林某是一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而陈某自称是省报记者。陈某通过帮林某报名到省委党校学习以及帮着做保险业务等,与林某逐渐熟悉起来。后来,陈某声称自己喜欢林某,并已经要求其在省里当官的“外公”帮林某调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对此深信不疑的林某随后辞去了
令林某想不到的是,他一直未能调到政府机关工作。这时,陈某要挟林某只有与她结婚,才能帮忙,否则就拉倒。林某迫于调动工作的原因,遂同意与陈某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日,陈某持伪造身份证及户口簿以“王清”的身份与林某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
尔后,陈某利用帮林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了林某及其家人近十万元,但林某调动工作一事仍然没有眉目。感觉上当受骗的林某遂向警方报案。陈某被抓后,林某向泉州市鲤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陈某的婚姻。
法院认为,陈某利用原告已辞职,急于调动工作的心理,要挟林某结婚,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关于“胁迫”的规定。
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有胁迫林某结婚的事实,判令双方婚姻无效。 (《法制日报》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