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京市六合区的未成年少女小凤(化名)曾多次遭其姐夫强奸。今年初,其姐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中央电视台某栏目在答应对被害人进行隐私保护的相关条件后,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
央视节目播出后不久,南京当地一家电视台复制了该节目,在未经被害人同意也未重新采访被害人的前提下,于7月27日至8月1日
8月底,两姐妹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南京这家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经济损失。
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电视台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余元。
央视公开播放的内容被告为什么不能播放?
办案法官指出,这个节目内容涉及到原告方的隐私,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作为媒体,披露他人的隐私应取得当事人的同意,而本案被告没有采访过原告,原告也没同意被告播放涉及其隐私的电视节目。被告的播放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完全取决于其他媒体是否已经播放,公民的隐私不因曾被公开过而当然认定他人可不受限制地再向社会传播。(《检察日报》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