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宗某夫妇是江苏农民,无退休金收入,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2004年,儿子葛某在外地施工过程中受伤,构成六级伤残,小便经常失禁,但其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近年来,双方为赡养问题产生纠纷,葛某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儿子葛某告上法庭。
葛某某、宗某诉称,近年来,老两口年老体衰,又无生活来
江苏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某夫妇也应当考虑其他子女的赡养份额。葛某尽管身体残疾,但其未完全失去劳动力,亦未完全丧失赡养扶助能力,故其以残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给付原告的生活费份额。一审判决葛某每月给付葛某某夫妇生活费70元,并承担相应的医疗、护理责任。(《江苏法制报》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