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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消费者摔伤谁负责

2005-12-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2月,山东章丘的王女士陪婆婆到当地一家医院看病。因为下大雪,路非常滑,王女士在医院内不小心摔倒,导致右锁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王女士说,当时医院内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应当对她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认为王女士应当自负其责。因为协商不成,王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11月,在山东省城一

家大酒店,一位出租司机到大厅的洗手间方便时,在卫生间内滑倒摔伤。司机认为酒店没有采取防滑措施,应当承担他的医疗费。但酒店老板却认为这名司机不是酒店的消费者,摔伤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这种看似简单的纠纷,是医院和酒店赔偿,还是伤者自负其责?

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孙小虎律师认为,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如果自我保护意识淡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摔倒受伤的责任完全在伤者自己。因为这既不是消费的“合同之债”,也不是“侵权之债”,应该是意外事件,医院和酒店对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医院和酒店作为服务机构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最大程度地保障他人免受伤害,而且应当保障的是前来的所有人,不一定是前来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因此,除非医院、酒店等服务场所能够证明受害人是故意自伤,否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章丘市法院日前对受伤的王女士与医院的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医院承担90%责任。但这家医院不服判决,目前已上诉到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鲁晚报》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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