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法典中,比较有影响的有魏晋的《魏律》,北朝时的《齐律》。“十恶”最早出现在《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把这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它的主要内容有:
谋反。被视为十恶之首。谋大逆。
指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谋叛。指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恶逆。指打杀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长辈和尊亲。不道。不讲道德。大不敬。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不孝。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不举办丧事,丧期嫁娶作乐。不合睦。不义。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办丧事并作乐改嫁等。内乱。指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
《城市晚报》2005.12.15孙兆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