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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证据不足农妇当庭释放

2006-0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赵艳锦是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河南村女村民。2001年9月24日,同村一村民6岁之子被人溺死在白洋淀中。20天后,安新县公安局拘留了涉嫌故意杀人的村民郭万祥。经审讯,郭万祥交待是赵艳锦花钱请同村的李艳青杀的,他自己只是在一旁望风。2001年11月9日,赵艳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公安机关则全力追捕“在逃杀人嫌

疑犯”李艳青,但一直无结果。

2004年1月中旬,郭万祥突然交待了是他自己弄死小孩的,怕孩子家人怀疑就找李艳青当替死鬼。他已经把李艳青杀死,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当地公安机关也证实曾发现过一具被焚烧的无名尸体,后经DNA鉴定确认死者就是李艳青。2004年3月6日,郭万祥在看守所因故死亡。

由于案情扑朔迷离,两名“杀人嫌疑犯”又先后死亡无法指证赵艳锦,此案在安新县司法机关内部陷于长期停滞状态。2005年9月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死者的证言先后矛盾,赵艳锦自己在非常条件下的供述也相互矛盾,由于此案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仅凭口供不足以证明赵艳锦有雇凶杀人的事实。

12月2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随即,一审宣判赵艳锦无罪,当庭释放。 (《法制日报》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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