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王某于与前夫陈某协议离婚,将原有的一套住房和部分财产归9岁有残疾的儿子所有。最近,王某得知,前夫为了借钱做生意,将属于儿子所有的这套住房抵押给他人,王某提出不同意见,陈某却说他是儿子的抚养人,这是他的权利,别人不能干涉。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
另从《担保法》中的规定来看,王某的前夫将这套他不具有所有权的房子作为抵押物也是一种无效抵押行为。王某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有关规定,要求陈某立即予以纠正。如他仍不改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责任或者变更对儿子的抚养关系。 (《福建法制报》20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