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保证”不受理
上海25岁的赵小姐与徐先生恋爱四年,赵小姐想结婚,可有过一次失败婚姻经历的徐先生心有余悸:女友是否因为看中自己有钱才急于结婚。为让男友放心,赵小姐立下一份“爱情保证书”,主要内容为:何时登记结婚、何时生小孩等重大问题绝对听从徐先生;在感
赵小姐拿着“爱情保证书”到公证处要求公证,但遭到拒绝。公证员表示,这份“爱情保证书”的内容虽不违法,但不在国家规定的公证范围之内。
“父子断交”遭拒绝
日前,赵老伯和儿子两次为断绝父子关系闹到公证处。
老伯身患癌症,每月医药费用高达数千元,大儿子因长期与父亲关系不好,拒绝支付医疗费,并以自己经济条件不佳等为由,提出让妹妹一家承担父亲的医药费用。赵老伯当即立下字据,要求与儿子断绝父子关系。双方闹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员“做个了断”。
公证员认为,要求断绝父子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公证范围,因此不能予以公证。
“分手索赔”无效力
姜先生和谢小姐两年前订婚时签订了一份“分手责任协议”。协议约定:自订婚始,一方如果抛弃另一方,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必须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10万元。
不久前,谢小姐突然不辞而别,到外地工作,只留给姜先生一封提出分手的信。姜先生拿着“分手责任协议”向谢小姐的家人索赔,不料对方根本不认账。姜先生赶到公证机构,要求对手头的这份协议进行公证,却被告知 这份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解放日报》200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