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张强原先是好朋友,三年前他向我借了4万元钱。2005年初,我因买房催他还钱,两人翻了脸。无奈,我将他起诉到法院。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我们达成了还款协议,我放弃了利息,我们双方都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
可是回家后,妻子反对我放弃利息,逼我到法庭反悔。但法官说,调解已经生效,不能反悔
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名或捺印的,签名或捺印之日起,该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不再以调解书是否签收为前提。所以,法官不允许你反悔是合法的。 (《人民法院报》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