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6月以来,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店、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在其所属的经营场所公开播放《奔跑》、《想唱就唱》、《哎呀》等音乐作品。
北京市版权局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情况,结合相关单位的侵权行为、情节及整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在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否则即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受到行政处罚。 (《法制晚报》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