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败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热衷于立“禁令”,似乎禁令越多,治理整顿的决心就越大。一些部门为制定禁令搜肠刮肚,费尽辞章,尤其是临近节日期间,各种禁令更是层出不穷。
“禁令”所“禁”内容,都是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禁令”只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的重申,而且,即使这样的“老调重弹
此外,有些“禁令”的规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去年最高检印发了被媒体称作“违规驾车禁令”的通知,规定“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如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检察人员的违章处罚怎能比一般人违章还轻 面对明显相互冲突的二者,我们是要法律,还是要“禁令”?
其实,在“禁令热”的背后,是迷信行政权威。这种将法律与部门禁令本末倒置的做法,给法律带来的破坏是非常巨大的。只有将各项反腐败政策转变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反腐制度和反腐行动才能真正持久、有效地开展。(《江苏法制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