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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遭强奸雇主有责任

2006-01-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刚走上社会的大学生杨某,经常到海南省海口市的湖南人湘菜馆就餐,认识了在该处工作的湖北姑娘小洁。2004年8月2日晚8时,杨某打电话到该餐馆要求送餐,并指名要小洁亲自送去。9时多,小洁来到了杨某住处。

早有预谋的杨某为了达到与小洁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不理会小洁提出付餐费回去的请求,故意不付餐费给

小洁。约过20分钟,杨某吃完饭后,强行将小洁拉进卧室发生了性关系。不久,杨某以强奸罪被判刑。

悲剧发生后,小洁精神恍惚,再也无法继续工作,父亲将其送回湖北老家。尽管强奸犯被绳之以法,但小洁的父亲感到,对这一不幸事件,餐馆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2004年8月24日,小洁的父亲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馆赔偿小洁医药费388元、误工费42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属工伤,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驳回小洁的起诉。

小洁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洁的请求应属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因此裁定: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美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洁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可以请求强奸犯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餐馆老板承担赔偿责任,餐馆老板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强奸犯杨某追偿。法院因此判决:餐馆向小洁赔偿医疗费3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中国妇女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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