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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婚后消耗离婚时不予补偿

2006-01-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小张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在结婚前就购买了彩电、冰箱等家电。在与小霞结婚后,这些价值1.6万余元的家电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但经过几年的使用,有些家电已经毁损。最近,小张与小霞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小张认为毁损的家电是他婚前个人财产,却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损坏的,所以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但这

一要求被小霞拒绝了。请问,婚前财产在婚后生活中毁损,可用共同财产抵偿吗?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那些家电应属小张个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所以,小张要求夫妻共同抵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法制晚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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