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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也要“见好就收”

2006-01-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徐某喜迁新居不久,屋内的部分地板就因暖气跑水泡坏,开发商同意赔偿其3000元,但徐某认为,自己的损失至少也有5000多元,遂起诉到天津和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屋内暖气管道跑水造成其所在屋内局部地面复合地板浸泡,确系被告对暖气管道管理不善所致,故被告应负赔偿责任。由此判决被告赔偿徐

某材料费450元,诉讼受理费被告承担50元,原告承担330元。最终徐某得到120元的赔偿款。

天津王淑臣律师说,被告答应过赔偿徐某3000元,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判决时要以3000元为起点。法院是以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决的。当事人受到损害和对方协商赔偿时,要比较准确地进行判断,一旦对方赔偿的数量“合适”时,要“见好就收”,及时了结,以得到最有利的结果。(《新华每日电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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