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提前交款订彩电到期没货获赔偿

2006-02-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是福建宁化一个体户,听说三明一家刚开张的大型家电商场在搞促销活动,其中索尼KV-HR36M90彩电原价14018元,现价9018元。商场说目前没有现货,但要先交款,需一个月才能提货。

2005年10月16日,我委托三明的朋友用其消费卡前往该商场刷卡付清了货款,商场出具了发票和提货单。但是一个月早已到期,我仍没

提着货。其间,为提货我开车到三明,住宿前后花费近300元。请问,我能否要求商场归还我9018元的2个月利息和为提货花费的300元钱吗?

律师解答:

从你的情况看,你可要求商场把9018元转到你的卡里,并支付你2个月银行的同期利息,同时承担你因为开车提货支出的费用3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为使问题得以解决,你可到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请求主持公道,依法维权。 (《法制今报》1.27)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