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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有效证据

2006-02-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年来,电子邮件、通奸认罪书、通奸照片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有效证据。但律师提醒,尽管以上“兵刃”颇具杀伤力,但也要注意合法使用。

证据一 认罪书

2000年10月,元某在家中与情人幽会时被妻子“捉奸”在床,元某怕把事情闹大,便与妻子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

2005年10月,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妻子当庭出示了当年元某写下的财产分配协议,希望法院按照元某的“承诺”,将财产全部判归自己。然而,法院没有认可认罪书的效力。因为认罪协议是丈夫元某在非常尴尬的时刻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内容违背了元某的本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介绍,唯一的认罪书一般不被认可。但是,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认罪书可以作为佐证提交法庭。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据效力会增加。

证据二 短信 电子邮件

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不过,如果当事人请公证处的人员对这些短信进行公证,短信将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

证据三 通奸照片

捉奸必须注意合法性。比如,在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北京晨报》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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