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年底的一天,张女士正在北京房山区自家开的小饭馆内照顾客人。这时,紧挨着她家小饭馆开饺子馆的李某,因琐事和张女士吵了起来,并当众辱骂她。看到母亲被欺,张女士的儿子王某过来和李某理论。因双方情绪激动,李某和妻子一起同王某厮打起来。结果王某全身多处被打伤。事后,张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将李某告到
房山法院立案庭接到张女士诉状后,认定作为原告的张女士并非本案的受害人,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
本案中,只有王某具备或起诉或不起诉李某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也不能代替。如果王某想告李某,但又不想上法庭,他只要向法院写一份委托母亲、或其他人代理自己诉讼的授权书,法院就会受理张女士的起诉。(《劳动午报》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