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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严刑峻法难保煤矿安全

2006-02-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说,今年中国煤矿事故的控制指标是实际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3.5%,特大事故下降7%。他承认,“这个目标下降幅度不大,但要实现也不容易。”

官方数据显示,2004年,美国只有54名矿工死于生产事故,2005年减少为21人。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历史性的《联邦煤矿健康与安

全法》,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发现安全或者违规问题,即对煤矿罚款;如果证明严重违规属于有意为之或明知故犯,矿主就有可能遭到刑事起诉。这样一来,矿主不得不加大安全投入,煤矿出事率也大大降低。

在我国,虽然已经相继出台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法律,但这些法律大都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缺失、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等缺陷,这导致目前对煤矿事故的处罚偏重于党纪和行政处罚,如警告、降级、撤职等;同时,我国大部分乡镇煤矿的矿主是个体户,党纪和行政处罚对他们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有些矿主见利忘义,根本不重视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煤炭行业的特殊性,注定了煤矿行业无法逾越“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这条铁律。要让铁律发挥作用,必须有严刑峻法做保障。因此,我们亟须修改现行法律,加大处罚力度。(《科学时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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