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们寄希望于将所有社会问题都转化为法律问题,放入法治这一“魔瓶”中予以消除,于是乎各种激情式的立法建议接踵而来。如40多位学者建议增加除夕、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为法定节日,通过立法干预,复兴传统节日;一律师提交了“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草案,希望能
应该说,这种立法激情值得赞赏,但这种“立法万能”的倾向却十分堪忧。法制相对于“人治”而言,是相对理想的一种权威性的制度安排,又是一种仍有缺憾的制度文明,其功能是有限的。有限的、稳定的、相对滞后的法律与无限的、多变的、超前的社会之间始终处于矛盾状态。立法决不是根除一切社会痼疾的灵丹妙药,理性的法制建设只能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渐进过程。
正如列宁所言:“假如我们认为写上几百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会是十足的傻瓜。”我们更需要的是立法者驾驭全局的理性引导。立法同样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日报》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