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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养女未获遗产继承权

2006-0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李珍现年53岁,3岁时被李某夫妇收养,17岁时参加工作。工作一年多后,李珍不再与养父母来往,时常回生父母处。为此,李某夫妇曾找过李珍,但李珍避而不见。为了将来老有所养,李某夫妇又将侄女李芳收为养女。自此,李芳随李某夫妇生活,并在成年招婿成亲后一直照料李某夫妇,而李珍则直到李某

夫妇患病去世都没来探望过。李某夫妇去世后,留有3间平房。2005年10月房屋拆迁,李芳夫妻获得十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李珍获悉后,将李芳告到法院,要求继承养父母遗产。

2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而不尽赡养义务为由,驳回了李珍要求继承养父母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报》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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