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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进步

2006-0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论,有人担心一些未成年人会利用法律打擦边球,从而助长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说,这些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法律从来就是利益的权衡与选择。笔者认

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区别对待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行为体现了法律的进步。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的规定,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只要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长期以来,这一规定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规定已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青少年性成熟时间已明显提前,部分幼女单从外表上看,根本无法判断其是否为幼女,而青少年早恋、乃至“偷吃禁果”的现象更是相当普遍。

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以及处罚上的轻重,从根本上说,是由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的。青少年偷吃禁果,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属于道德、社会治安条例调整的范畴,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中国青年报》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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