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陕西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接到涉及劳动争议信访案件264件,其中除名争议纠纷案占63%。记者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很少采用解除劳动合同或利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简单地采用除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致使职工四处上访,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1994年,西安某工贸
按有关规定,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除名处理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进行:一是依照职工旷工的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并进行严格的审核。二是结论材料应当面交给本人看,允许违纪职工申辩,保证违纪职工享有申辩权,且不得遮掩、隐藏。三是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无悔改表现的,由企业厂长提出对违纪职工除名的处理意见,征求单位工会意见,提交厂长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对违纪职工进行除名处理。四是作出除名决定后,制作除名处理通知书。五是要及时依法送达。(《工人日报》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