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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穿马路也有坐牢之忧

2006-02-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乱穿马路惹来官司

2005年6月17日,孔祥生和4个朋友从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区出来,准备径直穿过成山路到德州二村。走在最前方的孔祥生特意向左侧路口看了一下,当时左侧方向没有车辆,且离他120米处的交通信号灯为红灯,于是,孔祥生又向右侧补了一眼,发现有一辆重型卡车缓缓

开来。

根据目测,孔祥生认为卡车距离他约200米,如果按照往常步速,他肯定能在卡车到来之前穿过成山路,于是自信地横穿马路,几秒钟后,正当孔祥生走到马路中间时,突然被什么东西狠狠撞了一下,然后就不由自主地倒在了地上,等到他回过神来,发现自己已经坐在了马路中心,惊魂未定的他一摸头上,出血了。

原来,一辆摩托车从灵岩路大转弯而来,飞驰中躲避不及,与孔祥生几乎贴着面相撞。

“你怎么骑车的?”孔祥生勃然大怒,爬起来想找摩托车主理论。可这时发现,摩托车主已经撞上了缓缓驶来的重型卡车,躺倒在地,头部流血。此时,不少围观者聚来,有人打电话报警,120救护车也随即赶到,摩托车主被送往医院,孔祥生和卡车司机被扣留在现场,向交警作了笔录。此后,孔祥生去医院,头部、腿部各缝了三针。

十多天后,摩托车车主林某由于头部、胸部严重损伤,不治身亡。根据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孔祥生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非人行横道线穿越马路,属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属违法行为,负次要责任;驾驶重型卡车的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2005年7月26日,孔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乱穿马路还会被判刑?一时间,孔祥生被起诉的消息传遍小区,附近居民连说“想不通”。

庭审改口翻供

2005年10月25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

对庭审中检察官的指控,孔祥生的律师提出,同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相比,本案被告人孔祥生作为行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案发后自首情节,故请求法庭在“有罪”的基础上对孔免除刑事处罚。

孔祥生随即在被告人自我辩护中也惊人地承认“自己有罪”。但是,“认罪”之后的孔祥生有一点想不通。“当时和我一起过马路的还有四五个人,我被撞伤了,头上都缝了3针,怎么到最后都是我的责任?”

由于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当时穿马路是数人同行,法院庭审后做出决定,将对相关事实重新进行调查。

2005年12月2日第二次开庭时,孔祥生“翻供了”,他认为自己是“无罪”的。这次,律师为孔祥生做了这样的辩护:林某驾驶的摩托车车速过快,孔祥生当时根本来不及反应,这纯粹是意外事件,而不是孔的疏忽大意。而且,摩托车没有丝毫紧急制动措施的痕迹,摩托车车主林某也没有戴安全头盔,林某的死亡是与卡车相撞造成,与孔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左右着孔祥生的命运。

专家支持“无罪”

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刘宪权教授认为,一般来说,在距离横道线一定范围内,行人必须从横道线穿越马路,否则就属于违反交通规则。但是,由于6月17日案发当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未对行人穿越马路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上海市地方法规也没有类似规定,那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孔祥生当天横穿马路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加以禁止,因此他是合法的,具有通行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提出,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与行人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前者是业务上的,而后者只是一般的。所以,在这场官司中,摩托车主的责任显然应该大于行人。

日前,检察院已向法院提出要求撤回对孔祥生的起诉。

行人乱穿马路依然可能获罪

回到家中的孔祥生至今也没有弄明白:我到底有没有罪?

虽然本案的被告孔祥生“逃”过了刑事责任的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今后行人乱穿马路就不会构成犯罪。刘宪权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没有限制,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都可以构成事故责任主体,就是说行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行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因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还是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国妇女报》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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