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北京市民安某被分配到北京某建材公司工作,1985年1月他提出辞职,建材公司第二天就批准了。2003年,安某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自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都没有找到自己的档案,于是他又找到建材公司。同年4月,建材公司为他补办了干部履历表。
2005年5月,安某把老“东家”告上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赔偿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建材公司不能就已将安某的档案转出提供证据,而且安某说自己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都找不到档案。所以,由于建材公司的原因导致安某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应该赔偿安先生相应经济损失。日前,二中院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安先生4万元。(《广州日报》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