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上海某校大四学生王某,通过上海想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中国联通代理商上海美天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CDMA校园卡集团用户销售协议书》,约定想云公司通过直销形式在王就读的大学内发展CDMA群内用户,由美天公司提供想云公司各款式CDMA手机及UIM卡进行捆绑销售。协议约
协议签订后,由美天公司与王某联系。然而,在销售活动中,由于王某在众多同学、朋友中发展CDMA用户过程中疏于对学生证、教师证以及身份证原件的审查,从而盲目发展了大批非校园用户,其中许多用户填报虚假资料,由此产生诸多欠费,造成联通公司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要求美天公司对在该大学发展客户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于同年12月与美天公司签订了有关赔偿协议。为此,美天公司一纸诉状将想云公司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美天公司的经济损失95万余元,并返还15余万元手机欠款。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一审支持了美天公司的诉求,认定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其与想云公司共同承担10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王某不服提起上诉,2月15日,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时下,大学生校园经商颇为时尚。王某的遭遇给准备下海经商的大学生们提了个醒:商场有风险,经商需懂法。(《法制日报》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