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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被搁置引发争论

2006-03-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原本有望在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草案)》突遭搁置。究其原因,很多专家认为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

2005年8月中旬,长期研究宪法法理学的巩献田以“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的名义,向全

国人大常委会上书,教育部下属的一个研究机构以机构的名义向中央上报。

巩献田在公开信里主要阐述了四个观点:一是《物权法(草案)》对《宪法》第12条和《民法通则》第73条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二是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三是认为该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四是认为“草案将会导致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

“我反对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不反对98%的条款。”巩献田说,《物权法(草案)》中的绝大多数条款(要素)和具体原则是对的和好的,但是一旦纳入整部法律(系统)后就发生质的变化了。正是2%的错误,使得该草案迎合了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和资本主义全球化以及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同西方资本主义的立法原则和传统没有根本和原则区别。

一些民法界的学者对公开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不是在推行私有化,也不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是始终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经过改革开放,我们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要面对的实际情况是“一穷二白”。事实证明,一大二公不是社会主义。

正因为如此,在反复的探索和研究后,我国才确定了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基本制度;《宪法》才规定了保护私人所有权的基本原则。按照这样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制定的《物权法》,就没有违背宪法原则,也没有背离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有人提出,只有我国50年代的道路、苏俄民法典的道路,才是社会主义道路,才是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实际上,那才是背离了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道路。因此,我们说,《物权法(草案)》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反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是要把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拉回倒退之路。

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吕世杰认为,出台《物权法》是“违背中国绝大多数公民的根本意愿,并损害他们的长远利益,造成不和谐”的说法正好和时代发展相左。保护私有财产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存在的朴素的法理观念,更何况在现代条件下,没有私有财产,也不会有国家财产,国家财富的积累,是靠人民一把一把创造出来的。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应该享有的天经地义的权力。(《中国经济时报》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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