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曾明与贾雨虹结婚后,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书中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雨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曾明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但在上诉期间,二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明向贾雨虹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这个判例公布后,引起很大争议。其后,全国各地法院,如天津、河南、辽宁、重庆等地陆续判决了几起案件,对无过错方的诉请基本上都予以了支持。
最近,上海市高院出台了司法审判指导意见,指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条件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
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明确:
(1)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可见,上海市高院目前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忠诚协议”采取的是一种不予支持的态度。该解答虽然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但也反映出我国法院目前对此问题的一种倾向性观点。 (《中国妇女报》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