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大学同学吴某与人合谋,在多个网站上编写了病毒程序,利用传播病毒程序截取他人的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窃取他人网上银行存款一万余元,转入自己用假名开设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吴某被公安局抓时,这笔款项尚未被提取。请问,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
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写、传播电脑病毒程序,利用病毒程序截取他人网上银行账号、密码,然后秘密窃取他人网上银行的存款,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吴某盗窃的款项虽未被提取,但不能证明其不想非法占有此款,由于1万余元的款项
已经被转出了他人的存款账户,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因此该盗窃事实成立。 (《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