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送审稿)》中规定,有对精神病人予以侮辱、遗弃、开除、取消学籍等歧视性对待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处以行政、经济乃至刑事处罚。
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必须得到尊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精神病人的权利也和其他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一样,受到我国宪法及其
《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如果能够得到切实落实,则那些特定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将会得到比较好的保障,他们将会更好地被社会接纳,而不是被社会所拒斥而成为永远的边缘群体。但对于更大量的精神疾病患者,还需要有更广泛、更深层的关注和关怀。(《北京青年报》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