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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能牺牲公民的个体独立性

2006-03-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中的这项政策的初步设想是,由路面执勤民警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反馈至单位,由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教育、考核。

 

 我们认为,交警可以依法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但无权介入被处罚者单位的奖金发放之中。任何行政与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但现行法律没有授权交警可以如此行事。交通违章者的单位也无权就其违章行为对其实施经济处罚。处罚交通违章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警察及公安机关。

笔者以为,公民在一个单位工作实际只是与其建立了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因此除劳务管理事务以外,公民依然具有独自承担法律与民事责任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并非其所工作单位的附庸,公民的法律权利并不因为必须服从单位的劳务管理而就可以丧失。相反,公民依然具有作为公民个体的独立主体性,他的一切法律权利同样必须得到完全的承认。

笔者以为对那种动辄以“通知单位”相要挟,“挟单位以令公民”的做法应该保持怀疑与警惕,因为这种做法正是以牺牲公民的个体独立性为前提的。(《中国经济时报》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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