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7日晚,汪某趁刘某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将刘某的抽屉内的3万元假人民币盗走,出门时即被查获。审讯时,汪某说他并不知道所盗3万元是假人民币。请问,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如果仅从盗窃假币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还实施盗窃,应当说不能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的汪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他对所盗窃的假币是否明知。
从汪某的行为看,他入室盗窃的目的就是窃取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当他看见假币后,并不知道那是假币,从内心上是想盗窃真币,他误以为抽屉内的3万元是真币而盗走,结果,所盗人民币为假币,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的未遂。
汪某的盗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仍然是他人对其人民币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虽然盗窃的假币无实际价值,其主观及行为仍然具有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且所盗窃财产数额较大,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盗窃罪,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理。 (《四川法制报》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