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广州经媒体报道的跳楼、跳桥自杀个案达78宗。其中,欲跳而最终未跳的为36宗。除2宗“疑有精神病”和10宗“原因不明”外,“希望解决个人问题”成为“高空自杀”的主要原因。
这其中,因劳资纠纷及经济纠纷而起的为12宗;因家庭或感情纠葛导致的为7宗。此外,还有部分因为“不满法院判决或政府做法
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介绍,一般年前年后,都是接报高峰。年前多为各种各样的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引起;年后则不少找不到工作产生挫败感而想“一跳了之”的。“自杀”男士多为30岁以上,讨薪、讨工程款或工伤赔偿的居多;而女士则多为30岁以下,被感情纠纷困惑。
西安等市对“自杀”者采取处罚措施;广州也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拘留过部分试图“高空自杀”者。从另一角度看,何等的无奈、无助、无望,才能逼得一个人甚至一群人,以生命当筹码?
有人指出:“自杀”者至少对于社会法理、正义还没有最后绝望,如果只顾打击这些人,可能会迫使他们中的一些人,采取更极端的方式,报复社会。社会的正义应当处罚的是那些逼迫他们走上绝路的元凶。全国人大代表方潮贵也曾在两会期间,提交修改《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的建议,希望能严惩相关行为。
有社会学者指出,要争取把这种极端的方式,变为有序管理,使一部分人冤有可伸,怨有可诉,下言能上达,而不是简单地对那些想自杀的人一罚了之。(《羊城晚报》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