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13岁的男孩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然而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因反感于向被害人赔偿医药等费用,这个男孩自恃“不满14我怕谁”,竟当着受害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如此残忍的施暴,法院却因为考量刑事责任年龄,仅判处劳教1年零6个月。
1979年制定的《刑法
应当说,这个规定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国内的实际情况是相符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更为迅速,普遍“早熟”。此案中的当事人,虽然只有13岁,却“已有1米7的个头,体重也将近130斤”,“整天和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常在家里偷看黄碟”。这样的“未成年人”,其犯罪的危害力度,早已不应该“不认为是犯罪”了。
如今,很多对少年儿童不该开放的东西,却根本无人设防。青少年耳濡目染暴力、色情,已如家常便饭。
立法者是否应该因应这样的社会现实,对有关法律进行适当补充?(《羊城晚报》3.27)